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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侦查次数和期限有关吗

时间:2025.06.09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诉讼 阅读:1081人
律师解析:
(一)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这是硬性规定,避免无限期补充侦查。
(二)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检察院决定补充侦查时,每次需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
(三)第一次补充侦查后,若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检察院可作出不起诉决定;
继续补充侦查的,第二次期限同样为一个月。
(四)二次补充侦查后证据仍不足,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案情回顾:

小许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起诉。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证据不足决定补充侦查,要求公安机关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一个月后第一次补充侦查结束,检察院仍觉得证据不够充分,对于是否起诉产生争议,部分人员认为可直接作出不起诉决定,另一部分则主张继续补充侦查。于是决定进行第二次补充侦查,期限同样为一个月。二次补充侦查结束后,证据依旧不充足。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且每次补充侦查应在一个月以内完成。本案中检察院进行了两次补充侦查,且每次都在一个月内完成,符合法律规定。
2、第一次补充侦查后,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时可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继续补充侦查。二次补充侦查后证据依旧不足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因此,本案在二次补充侦查后证据仍不足的情况下,检察院应作出不起诉决定,这能防止案件久拖不决,保障小许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程序高效、公正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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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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