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一)了解
债务人情况:
在成为
担保人前,详细了解债务人信用状况、还款能力和
借款用途,若债务人信用差、还款能力弱,果断拒绝
担保。
(二)明确
保证方式:
若决定担保,应明确保证方式,尽量选择一般保证,这种方式下只有在债务人不能履行
债务时自己才承担责任,可降低风险。
(三)约定
反担保:
与债务人约定反担保,若自己承担
保证责任后可向债务人追偿。
(四)审查
合同条款:
仔细审查主合同和
保证合同条款,保障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
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
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
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
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
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案情回顾:小胡与小许是朋友,小许因生意周转需要借款,请求小胡为其借款做担保。小胡未充分了解小许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和借款用途便答应了,且未明确保证方式。后来小许生意失败无法偿还债务,债权人要求小胡承担还款责任,小胡认为自己不应直接担责,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
连带责任保证。小胡未明确保证方式,若被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有权要求小胡承担责任;若为一般保证,需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小胡才担责。
2、小胡在答应做担保前,未充分了解小许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和借款用途,存在一定过错。若小胡争取为一般保证,并与小许约定反担保,可降低自身风险。同时,小胡应仔细审查合同条款以保障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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