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判刑月份按自然月算,不是按具体天数。
刑法执行里,刑期从判决执行日起算,精确到月。
2.若判决前先行
羁押,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判
管制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3.比如判
有期徒刑3个月,从执行日起满3个自然月,刑期就结束,不管每月天数。
像3月15日开始服刑3个月,到6月14日刑期届满。
案情回顾:小何因
犯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个月。小何于3月15日开始服刑,他认为应按具体天数计算刑期,若这样计算刑期结束时间和按自然月计算有差异,他对按自然月计算刑期的方式提出异议。但
司法机关坚持按自然月计算,认为从3月15日起算满3个自然月,即到6月14日刑期届满。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在刑法执行中,判刑月份按自然月计算,刑期计算精确到月,自判决执行之日起算。所以小何的刑期应从3月15日起算,经过3个自然月,到6月14日结束。
2、司法机关按自然月计算刑期符合法律规定,不以每月具体天数衡量。小何以具体天数计算刑期的想法缺乏法律依据,其异议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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