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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终止的情形有什么

时间:2025.06.06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处罚辩护 阅读:1027人
律师解析:
暂予监外执行终止有三种情形:
若核查发现罪犯当初并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决定或批准机关应及时终止。
罪犯严重违反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如不按规定报告活动、不按要求就医等,执行机关提收监建议后,决定或批准机关要作出收监决定。
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但刑期未满,像保外就医病愈、哺乳期已满等,需及时收监继续执行剩余刑期。

案情回顾:

小何因身体原因被暂予监外执行。在监外执行期间,小何不按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且多次拒绝按要求就医,情节严重。同时,执行机关在核查时发现小何当初暂予监外执行时所依据的身体条件,经重新鉴定并不符合相关标准。此外,小何之前因怀孕暂予监外执行,如今哺乳期已满,但刑期尚未结束。

案情分析:

1、小何不按规定报告活动情况、不按要求就医,属于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执行机关可提出收监建议,决定或批准机关应作出收监决定。
2、核查发现小何当初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不成立,决定或批准机关应及时终止其暂予监外执行。
3、小何哺乳期已满,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但刑期未满,此时应及时收监继续执行剩余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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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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