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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如何认定引诱卖淫罪

时间:2025.06.06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985人
律师解析:
1.引诱卖淫罪,就是用金钱、物质等手段,诱使他人去卖淫。
2.客观判断,只要实施了引诱行为,像宣扬腐朽生活、承诺好处,让原本不想卖淫的人有了这个念头并去做,且引诱对象不特定,男女都算。
3.主观判断,要有引诱他人卖淫的故意,虽常为营利,但不是必要条件。
没引诱故意,即便让人陷入卖淫情境也不构成。
4.此罪和介绍卖淫不同,关键看有无诱使他人产生卖淫意愿的行为。

案情回顾:

小何为获取更多利益,向无卖淫意愿的小丽宣扬腐朽的生活方式,承诺给予她丰厚的金钱报酬,诱使小丽产生了卖淫的想法并开始从事卖淫活动。小何认为自己只是给小丽提供了一个“赚钱机会”,不构成犯罪,而警方认定其行为涉嫌引诱卖淫罪,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从客观方面来看,小何实施了引诱他人卖淫的行为,通过宣扬腐朽生活方式和承诺给予好处,使原本无卖淫意愿的小丽产生卖淫想法并付诸行动,符合引诱卖淫罪客观方面的表现。
2、从主观方面来讲,小何具有引诱小丽卖淫的故意,其目的是获取更多利益,虽然营利并非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但小何主观上的故意已满足此罪的主观要件。因此,小何的行为构成引诱卖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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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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