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咨询该律师
本罪侵犯国家机关解救妇女、未成年人职务活动及形象,客观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对解救任务不尽责,无视诉求或揭发,致严重后果。主体限定为承担此类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主观上需有故意犯罪的故意,无过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勒索罪分为三个层次的刑罚:一般情形下,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若在绑架过程中造成被害人死亡或重伤,将面临无期徒刑或死刑,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量刑时需综合考量犯罪的具体情节,包括动机、手段和后果等因素。

法律设“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旨在严惩公安、司法等国家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故意阻挠解救行为。需关注:公务员以职务禁止/干预解救;泄露解救信息给犯罪分子;其他严重职务便利妨碍解救的,均构成犯罪,应立案侦查并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条: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阻碍解救被绑架儿童罪的构成条件有四:一是犯罪主体限于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公职人员;二是主观上须为直接故意;三是侵犯了国家机关声誉及被绑架儿童权益;四是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不正当手段妨碍解救行为。这些条件共同构成了该罪的完整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