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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唯一住房能执行吗

时间:2025.06.05 标签: 债权债务 夫妻债务 阅读:1131人
律师解析:
1.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唯一住房通常可以执行。
若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申请执行,执行时要保障夫妻居住权,法院会通过“以大换小”等方式置换房屋后拍卖等。
2.若为一方个人债务,执行时先确定债务方份额,执行对应部分,保障非债务方权益。
3.唯一住房不意味着不能执行,法院会综合债务性质、住房情况等判断。

案情回顾:

小何和小丽系夫妻关系,二人共有一套住房为唯一住房。小何因个人经营向小胡借款未还,小胡将小何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小何偿还借款。执行阶段,小胡申请执行该唯一住房。小丽认为这是家庭唯一住房不应执行,而小胡认为应执行该房屋以实现债权,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本案中小何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执行时应先确定小何在房屋中的份额,执行其相应份额,以此保障小丽作为非债务方的权益。
2、唯一住房不必然排除执行,法院会综合考量债务性质、住房情况等因素。在执行过程中,若法院决定执行该房屋,需保障小何和小丽的居住权,可通过“以大换小、以近换远、以好换差”等方式,为他们提供可居住房屋后再对该住房进行拍卖、变卖或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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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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