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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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是指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责令嫌疑人提供担保或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符合以下条件的嫌疑人可申请取保候审: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措施保障了嫌疑人的权利,同时维护了司法公正与效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均有权执行取保候审。主办警察作为公安机关的一员,理论上具有办理取保候审手续的能力。实际操作中,是否由主办警察亲自办理取决于机关内部的具体分工和规定。若主办警察被授权处理此类事务,他们将协助完成取保候审程序。

取保候审与案件最终判决无直接联系。若存在罪证,犯罪者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取保候审仅为刑事诉讼中的司法手段,不代表案件已解决或免受刑罚。我们需明确其非决定性角色,理解其在整个司法流程中的定位和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取保候审由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共同决定,非警务人员独立决策。在执行中,警务人员扮演关键角色,依据犯罪嫌疑人和被告情况,严格执行法条条件,负责相关程序,但无权独立决策,需遵循法律和上级指示。

取保候审期间,警方可根据案件需要传唤当事人,但具体次数无明确规定。传唤应符合调查需求,且不违反取保候审法规,避免干扰正常生活秩序。警方在合法范围内行使传唤权力,确保案件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