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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借款人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有效吗

时间:2025.06.04 标签: 债权债务 个人债务 阅读:1185人
律师解析:
1.认定共同借款人需遵循法定条件和程序。
若有人未经同意擅自以他人名义成为共同借款人,此行为无效,因为代理需明确授权,未作共同借款表示则对本人不产生效力。
2.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缺少本人真实意思参与,合同不成立
3.若“被共同借款”造成损失,如影响信用记录等,可收集聊天记录等证据起诉,要求确认行为无效并索赔。

案情回顾:

小朱发现自己名下有一笔借款,他从未签署过相关借款合同,也不知晓此事。经调查,原来是小胡在小朱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以小朱的名义成为该笔借款的共同借款人。这导致小朱的信用记录受到影响,借款额度也受限,小朱认为该借款行为无效,要求小胡承担赔偿责任,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代理行为需有明确授权。小朱未作出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小胡擅自以其名义成为共同借款人的行为是无效的,对小朱不产生效力。
2、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小朱未真实参与该借款合同的签订,合同缺乏成立的有效要件。
3、因小胡的行为给小朱造成了损失,如影响信用记录、借款额度等,小朱有权收集相关证据,像能证明其不知情的聊天记录、通话记录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共同借款行为无效,并要求小胡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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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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