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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砸死人谁负责任

时间:2025.06.04 标签: 损害赔偿 高空坠物 阅读:1362人
律师解析:
1.高空抛物致人死亡侵权人担责。
若无法确定侵权人,除能自证清白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先补偿,之后可向侵权人追偿。
2.建筑物管理人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要承担未履行义务的侵权责任
3.第三人故意造成高空抛物,第三人担责。
4.具体责任认定要结合实际,靠调查和证据判断,像监控、证言等都是关键。

案情回顾:

小朱路过一栋居民楼时,被高空抛下的花盆砸中,经抢救无效死亡。警方介入调查,却难以确定具体是哪一户抛出的花盆。该居民楼的物业服务企业称已张贴了禁止高空抛物的通知,尽到了管理义务。而楼内部分居民认为自己不可能是侵权人,不应承担责任,由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法律规定,若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但本案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应给予补偿,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所以楼内居民需自行举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否则要承担补偿责任。
2、物业服务企业称已张贴通知,但张贴通知不一定等同于采取了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若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其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具体责任认定需结合监控视频、证人证言等案件证据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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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扬律师

天津吉万业律师事务所

德国斯图加特大学 硕士毕业,国家二级播音员主持人,从业10余年,法学扎实,经验丰富,拥有德国风格的工作严谨、认真负责、思维缜密、忠实可靠的职业素质和操守。办理大量的重大疑难复杂的民刑案件,受到当事人及法律同仁的一致认可和好评。众多民事案件中维护了当事人的最大合法权益,多次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进行精彩的辩护,使其获得相应的减刑缓刑乃至无罪释放。 交通事故苦痛,劳动争议不公,刑事案件有冤讼,吾还青天碧空。婚姻继承烦恼,经济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做顾问,余代诸公解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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