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高空抛物致人死亡,
侵权人担责。
若无法确定侵权人,除能自证清白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先补偿,之后可向侵权人追偿。
2.建筑物管理人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要承担未履行义务的
侵权责任。
3.第三人故意造成高空抛物,第三人担责。
4.具体
责任认定要结合实际,靠调查和
证据判断,像监控、
证言等都是关键。
案情回顾:小朱路过一栋居民楼时,被高空抛下的花盆砸中,经抢救无效死亡。警方介入调查,却难以确定具体是哪一户抛出的花盆。该居民楼的物业服务企业称已张贴了禁止高空抛物的通知,尽到了管理义务。而楼内部
分居民认为自己不可能是侵权人,不应承担责任,由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法律规定,若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但本案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应给予补偿,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所以楼内居民需自行举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否则要承担补偿责任。
2、物业服务企业称已张贴通知,但张贴通知不一定等同于采取了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若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其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具体责任认定需结合监控视频、
证人证言等案件证据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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