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
买卖合同纠纷里,第三人可参与其中。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若对原被告争议的合同标的有独立诉求,如主张标的物所有权,有权
起诉加入
纠纷。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虽对标的无独立诉求,但案件结果与其有法律利害关系,可申请或由法院通知参加。
如货物供应商,若纠纷影响其货款结算,可作为此类第三人参与。
第三人参与利于查明事实,保障权益,公正解决纠纷。
案情回顾:小许与小李签订了一份货物
买卖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
产生纠纷并诉至法院。小胡称该合同买卖的货物其拥有所有权,遂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提起
诉讼加入纠纷。同时,小静作为该货物的供应商,因买卖双方纠纷处理结果会影响其货款结算利益,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了诉讼。
案情分析:1、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小胡,对小许和小李争议的买卖合同标的主张独立请求权,即货物所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其有权提起诉讼加入纠纷。
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小静,虽对买卖合同标的无独立请求权,但
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也就是会影响其货款结算利益,所以其可以申请参加诉讼,这有助于查清事实,保障各方合法权益,使纠纷得到更公正合理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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