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财务人员构成洗钱罪
共犯的情形如下:
明知是特定
犯罪所得及收益,通过
虚假财务账目等协助将资金混入正常流转,或汇往境外以掩饰来源和性质。
为犯罪分子提供资金账户,用于存放洗钱资金。
通过转账等结算方式协助转移资金,掩盖犯罪资金流向。
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逃避监管。
主观明知且积极协助,就可能成共犯。
案情回顾:小许是一家公司的财务人员,小胡是从事
走私犯罪活动的人员。小胡找到小许,告知其自己
走私所得资金情况,请求小许帮忙处理。小许明知这些是走私犯罪所得,仍协助小胡通过虚假财务账目将犯罪所得混入公司正常资金流转,还提供自己的私人账户供小胡存放洗钱资金,并通过转账方式协助小胡转移资金。后小许的行为被
司法机关发现,引发是否构成洗钱罪共犯的争议。
案情分析:1、小许作为财务人员,明知小胡的资金是走私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仍协助通过虚假财务账目将犯罪所得混入正常资金流转,符合洗钱罪共犯中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来源和性质的协助行为情形。
2、小许提供自己的私人账户供小胡存放洗钱资金,属于提供资金账户供犯罪分子存放洗钱资金的行为。且其通过转账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帮助掩盖犯罪资金流向。主观上小许明知且积极实施了上述协助行为,所以小许构成洗钱罪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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