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债权人要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申报时书面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
担保,提交相关
证据。
2.连带债权中,连带债权人可一人代表全体申报,也可共同申报。
3.未到期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债权自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4.附条件、期限及
诉讼、
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申报。
5.申报后由管理人登记审查,按法定程序确定债权,参与
破产财产分配,保障债权人权益。
案情回顾:小何公司因
经营不善申请破产。债权人小丽在
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并提供证据。而连带债权人小胡和小静产生争议,小胡认为应由自己代表全体申报,小静则主张共同申报。同时,小何公司对小李未到期债权是否视为到期也存在异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应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且需书面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证据,小丽的申报行为符合要求。
2、对于连带债权,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申报,也可共同申报,所以小胡和小静的两种申报方式都是合法的。
3、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因此小李的未到期债权应视为到期。最终会由管理人登记造册、审查债权,依据法定程序确定债权性质和数额,以参与破产
财产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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