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夫妻共同债务:
婚姻存续期间,因共同生活、生产经营产生的
债务,通常由夫妻共同承担,双方负连带清偿责任。
2.夫妻一方
个人债务:
一方
婚前债务、不合理个人开支产生的债务,由负债人自行承担。
司法认定中,
债权人主张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一般按
共同债务处理。
但能证明是个人债务,或有财产分别所有约定且第三人知晓的情况除外。
案情回顾:小何和小丽是夫妻。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小何以个人名义向小胡借款用于家庭生意经营。后小何生意失败
无力偿还,小胡要求小丽共同偿还债务。小丽认为这是小何个人债务,不应由自己承担,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基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一般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双方对共同
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中小何借款用于家庭生意经营,此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在司法实践中,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
主张权利的,一般按夫妻共同
债务处理。除非夫妻一方能证明债权人与
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能证明属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情形。本案中,小丽未证明存在上述除外情形,所以小丽应和小何共同承担该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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