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分居期间,若
债务用于家庭日常开销,如买日用品,属
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共同偿还。
2.若债务超日常所需,但
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愿,也属
共同债务,共同偿还。
3.若债务既非日常所需,又不符合上述情况,为
个人债务,另一方无需偿还,像赌博欠债就属此类。
案情回顾:小何和小丽为夫妻,二人分居期间小何以个人名义借了一笔钱。小何称这笔钱是用于购买家庭日常用品,要求小丽共同偿还。但小丽认为小何是用于赌博,属于其个人债务,不应由自己承担。双方因此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1、若该债务是小何在分居期间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如购买日常用品等,依据法律规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小丽需和小何共同偿还。
2、若债务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而是小何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小丽要和小何共同偿还。
3、如果债务既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又不符合上述其他情形,仅为小何个人债务,那么小丽无需共同偿还。若这笔债务是小何因赌博等
违法活动所负,就属于其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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