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高空抛物或坠物致损的责任判定
如果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建筑物上的物品坠落造成他
人损害,却难以确定具体是谁干的,那么除了能证明自己不是
侵权人的,可能实施该行为的建筑物使用人都要给予补偿。
2.“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界定与举证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就是在高空抛物
侵权行为发生时,建筑物内有可能实施该行为的住户等。
这些人得自己拿出
证据,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
比如,证明事发时自己不在家,或者物品不可能是从自己家抛出的。
要是证明不了,就得对
受害人进行补偿。
3.物业的责任
要是物业服务企业等管理人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就得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
侵权责任。
4.
赔偿责任主体
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时,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还有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物业等,都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小静路过一栋居民楼时,被从楼上抛掷的物品砸伤。由于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警方介入调查。小何、小李、小胡作为该栋楼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被列入调查范围。同时,小区物业被质疑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小静要求可能加害的住户和物业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但小何等住户认为自己不应担责,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小何、小李、小胡若无法证明事发时自己不在家、物品不可能从自家抛出等,就要对小静进行补偿。
2、若物业服务企业等管理人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因此,该小区物业若存在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也可能成为赔偿
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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