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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阶段如何执行对方配偶

时间:2025.05.28 标签: 债权债务 夫妻债务 阅读:848人
律师解析:
执行阶段执行对方配偶财产情况如下:
夫妻共同债务
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可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
按规定,婚姻存续期一方以个人名义负债,多按共同债务处理。
执行法院调查认定后,可执行配偶名下财产。
个人债务
一般不直接执行配偶财产。
若能证明债务用于共同生活等,可申请执行
执行时要向法院提供充足证据,由法院审查决定是否执行。

案情回顾:

小何与小李因债务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小李偿还小何债务。进入执行阶段,小何发现小李名下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且小李已婚,便申请追加小李配偶小静为被执行人。小何认为该债务是小李夫妻共同债务,而小静则称此为小李个人债务,不应执行自己名下财产,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若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一般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执行法院可通过调查取证认定债务性质,若确为共同债务,可直接执行小静名下财产。
2、若该债务为小李个人债务,通常不能直接执行小静财产。但如果小何能证明债务用于小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并向法院提供充分证据,经法院审查判断后,可决定是否对小静财产采取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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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婉君律师

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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