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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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情况:一、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朋友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是非法集资;二、不符合上述情况的,不是非法集资。

放贷人的钱并不一定是非法集资,但如果后期借贷人拒不还款的,并且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在罪的,那么就可以认定为非法集资行为,这种情况下是需要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放高利贷的这种行为当然不属于非法集资,非法集资的话是当事人根本就不知道这是一个圈套,是在不知不觉的过程当中上当受骗的,可是高利贷的话,是当事人当初借钱的时候就明知道是高利贷,却依然义无反顾的去借钱,但高利贷本身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非法集资后高利贷肯定是违法的,如果情节严重的甚至是犯罪行为。民间集资行为,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而高利贷行为 本金受到保护,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同样受到法律保护,而超出部分则不受法律保护。

非法集资和放高利贷两者是有区别的,两者性质不同,放高利贷,只是民事借款行为,与非法集资无关系。非法集资涉嫌《刑法》第176条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犯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