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收受礼品及时退回通常不算
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后马上退还或上交,不属于受贿行为。
2.“及时”的判断要结合实际。
主观无受贿故意,客观上快速退还或上交,一般不认定受贿。
比如收礼后立刻察觉并合理时间内退回,就表明无受贿意愿。
3.若收受财物后,因自身或相关人、事被查,为掩饰
犯罪才退还或上交,应认定为受贿。
案情回顾:小朱是国家工作人员,小丽为了请小朱在项目审批上提供便利,给小朱送了一份价值不菲的礼品。
小朱当时并未拒绝,收下了礼品。
一段时间后,小朱听说有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因受贿被查处,担心自己的行为也被发现,便赶紧将礼品退还给了小丽。
小丽认为小朱收下礼品就构成受贿,不应退还了事,而小朱觉得自己已退还不构成受贿,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判断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是否构成受贿,需结合
主观故意和退还情况。
本案中,小朱并非在收到礼品后马上察觉并在合理时间内退回,而是在听说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因受贿被查处后才退还,并非出于无受贿的主观意愿。
2、根据相关规定,收受财物后,因自身或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应认定为受贿。
所以小朱的行为应认定为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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