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个人挂靠单位对外经营致他人受伤,一般挂靠单位与挂靠人要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
2.
发生纠纷时,挂靠人和被挂靠人需列为共同
诉讼人。
挂靠单位对挂靠人经营活动有管理义务,与损害结果有关联。
3.为保障
受害人权益,二者需共同担责,但挂靠单位若能证明无过错且尽到管理、监督义务,
责任认定或有不同。
案情回顾:小朱挂靠在某单位对外经营。
在一次经营活动中,其操作不当致使小丽受伤。
小丽要求
赔偿,但该单位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主张小朱作为实际经营者独自承担。
双方因此
产生纠纷,小丽将小朱和该单位一同告上法庭。
案情分析:1、依据相关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经营活动产生纠纷时,挂靠人小朱和被挂靠单位应列为共同诉讼人。
在此次
侵权事件中,因小朱的经营活动导致小丽受伤,且单位对小朱的经营活动有一定管理义务,二者对损害发生存在关联,所以一般情况下挂靠单位与小朱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若单位能提供
证据证明自身无过错且已尽到必要管理、监督义务等特殊情形,责任承担可能会有不同认定,但目前单位未提供此类证据,故应与小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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