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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单位是否对受伤原告承担赔偿

时间:2025.05.26 标签: 损害赔偿 人身侵权 阅读:1275人
律师解析:
1.个人挂靠单位对外经营致他人受伤,一般挂靠单位与挂靠人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发生纠纷时,挂靠人和被挂靠人需列为共同诉讼人。
挂靠单位对挂靠人经营活动有管理义务,与损害结果有关联。
3.为保障受害人权益,二者需共同担责,但挂靠单位若能证明无过错且尽到管理、监督义务,责任认定或有不同。

案情回顾:

小朱挂靠在某单位对外经营。
在一次经营活动中,其操作不当致使小丽受伤。
小丽要求赔偿,但该单位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主张小朱作为实际经营者独自承担。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小丽将小朱和该单位一同告上法庭。

案情分析:

1、依据相关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经营活动产生纠纷时,挂靠人小朱和被挂靠单位应列为共同诉讼人。
在此次侵权事件中,因小朱的经营活动导致小丽受伤,且单位对小朱的经营活动有一定管理义务,二者对损害发生存在关联,所以一般情况下挂靠单位与小朱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若单位能提供证据证明自身无过错且已尽到必要管理、监督义务等特殊情形,责任承担可能会有不同认定,但目前单位未提供此类证据,故应与小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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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扬律师

天津吉万业律师事务所

德国斯图加特大学 硕士毕业,国家二级播音员主持人,从业10余年,法学扎实,经验丰富,拥有德国风格的工作严谨、认真负责、思维缜密、忠实可靠的职业素质和操守。办理大量的重大疑难复杂的民刑案件,受到当事人及法律同仁的一致认可和好评。众多民事案件中维护了当事人的最大合法权益,多次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进行精彩的辩护,使其获得相应的减刑缓刑乃至无罪释放。 交通事故苦痛,劳动争议不公,刑事案件有冤讼,吾还青天碧空。婚姻继承烦恼,经济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做顾问,余代诸公解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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