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遗弃罪指有
扶养义务者,对老弱病残等无独立生活能力者拒绝扶养且情节恶劣的行为。
2.主体是对被遗弃者有法律扶养义务且有能力扶养的人,像父母与子女间。
3.主观是故意,即明知该扶养却拒绝。
4.客体是
被害人家庭平等权和人身权。
5.客观是对无独立生活能力的
家庭成员应扶养却不扶养,且情节恶劣,如致被害人伤亡等。
符合条件,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
管制。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丽系夫妻,育有一子小胡。
小胡天生患有重病,需要长期治疗和照顾。
小朱认为治疗费用过高且治愈希望渺茫,便产生遗弃小胡的念头。
一天,小朱趁小丽外出,将小胡带到偏远山区遗弃。
小丽回家发现小胡不见后四处寻找,最终在警方协助下找到小胡,此时小胡因受冻挨饿已生命垂危。
案情分析:1、主体方面,小朱作为小胡的父亲,对小胡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且有扶养能力,符合遗弃罪主体要件。
2、主观方面,小朱明知自己应履行扶养义务,却故意将小胡遗弃,主观上存在故意。
3、客体上,小朱的行为侵犯了小胡在家庭中的平等权利及人身权利。
4、客观方面,小朱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小胡应当扶养而拒不扶养,且遗弃行为导致小胡生命垂危,情节恶劣。
综上,小朱的行为构成遗弃罪,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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