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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疾病范围有哪些内容

时间:2025.05.25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处罚辩护 阅读:1307人
律师解析:
暂予监外执行的疾病范围如下:
严重传染病,像肺结核伴空洞反复咯血、急性重型病毒性肝炎。
反复发作、无服刑能力的精神病,例如精神分裂症。
严重器质性心血管病,如心脏功能不全、冠心病伴严重心律失常。
严重呼吸、消化、肾脏、神经、内分泌、血液系统疾病及脏器损伤并发症等。

案情回顾:

小朱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服刑期间,小朱称自己患有肝硬化失代偿期,属于严重消化系统疾病,依据暂予监外执行疾病范围,应暂予监外执行。
但监狱方认为小朱虽患有肝硬化,但尚未达到失代偿期程度,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暂予监外执行有明确的疾病范围规定,其中包括严重消化系统疾病如肝硬化失代偿期等情况。
小朱以自身患有肝硬化失代偿期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有一定法律依据。
2、监狱方认为小朱未达失代偿期程度而不符合条件,关键在于对小朱病情的认定。
需通过专业的医疗鉴定来确定小朱的肝硬化是否真正处于失代偿期,以此判断其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疾病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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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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