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负的债,通常是
个人债务,由
债务人独自清偿。
2.若
债权人能证明该
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算
共同债务,夫妻连带清偿。
3.一方为家庭日常所需以个人名义负的债,属共同债务,共同偿还。
财产不足或分开的,先协议,协议不成法院判。
案情回顾:小许和小丽是夫妻。
小许以个人名义向小胡借款50万元,小胡要求小丽也承担还款责任。
小丽认为该债务是小许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自己不应承担。
小胡则称该笔借款用于小许和小丽的共同生产经营,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小丽应共同偿还。
案情分析:1、依据法律规定,若该债务是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一般属于个人债务,由债务人个人承担清偿责任。
但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则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此案中,若小胡能证明该借款用于小许和小丽的共同生产经营,小丽就需和小许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无法证明,该债务则为小许个人债务。
2、若债务是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本案中,若该借款是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小许和小丽应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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