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通常,微信聊天记录无辜丢失未必
侵权。
认定侵权要满足
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四个条件。
2.若因软件故障、系统问题或
不可抗力致记录丢失,无人为故意或过失,不构成侵权。
3.若他人故意删改记录,或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履行数据安全义务致记录丢失、用户受损,可能侵权。
用户可要求对方担责,维权需
收集证据。
案情回顾:小许和小胡是微信好友,二人在微信上有诸多重要业务沟通记录。
某天,小许发现与小胡的聊天记录无故丢失。
小许怀疑是小胡故意删除,小胡则称可能是软件故障。
小许认为聊天记录丢失给自己造成业务损失,要求小胡承担责任,小胡拒绝,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
侵权行为的认定需符合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四个要件。
若聊天记录丢失是软件自身故障、系统问题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存在人为故意或过失的违法行为和过错,通常不构成侵权。
本案中若确为软件故障,小胡不构成侵权。
2、若有
证据证明是小胡故意删除聊天记录,致使小许权益受损,则小胡可能构成侵权,小许可要求小胡承担停止侵害、
赔偿损失等
侵权责任。
小许若要维权,需收集相关证据证明小胡的侵权行为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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