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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名义借款责任谁担

时间:2025.05.22 标签: 债权债务 公司债务 阅读:1378人
律师解析:
1.以法人名义借款用于法人经营,且符合法人章程或权力机构决议,借款属法人债务,法人担责。
2.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借款用于个人,法人不担责,由法定代表人还款;若相对人有理由认为是法人行为,法人先还款后可追偿。
3.股东滥用法人地位和有限责任借款逃债,损害债权人利益,股东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回顾:

小朱是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小朱以公司名义向小胡借款,小胡将款项转给公司账户。
后借款到期,公司未还款。
小胡要求公司还款,小朱却称借款实际被他用于个人投资。
公司则认为借款应由小朱个人偿还。
此外,公司股东小丽在借款过程中存在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以协助小朱逃避债务。

案情分析:

1、若借款用于公司经营且符合法人章程或相关权力机构决议,该借款属于公司债务,公司应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
本案中需查明借款实际用途,若用于公司经营,公司应担责。
2、若借款实际用于小朱个人,公司本可不承担责任,但如果小胡有理由相信借款是公司行为,公司可能需先还款,之后向小朱追偿。
3、由于股东小丽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协助小朱逃避债务,损害了小胡的利益,小丽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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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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