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逮捕执行主体
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执行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
执行依据与流程
依据《
刑事诉讼法》,若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收到人民检察院的逮捕决定书后,需立刻执行。
执行完成,要及时把执行回执送达作出
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若未能执行,同样要送达回执,并写明未执行原因。
执行要求
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还得让其在逮捕证上签名、捺指印。
若被逮捕人拒绝,侦查人员应注明情况。
后续处理
逮捕犯罪嫌疑人后,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讯问。
若发现不应当逮捕,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要制作释放通知书,分别送往看守所和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案情回顾:小朱因
涉嫌犯罪被人民
检察院批准逮捕。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逮捕决定书后,迅速前往执行。在执行现场,小朱拒绝在逮捕证上签名、捺指印,侦查人员依法注明情况。将小朱逮捕后,在二十四小时内对其进行讯问,发现小朱可能不应当被逮捕,公安机关对此产生是否释放的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公安机关执行。本案中公安机关接到逮捕决定书后立即执行符合法律要求。
2、执行逮捕时小朱拒绝签名、捺指印,侦查人员注明情况也是符合法定程序的。而在发现小朱可能不应当逮捕后,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制作释放通知书,送看守所和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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