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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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理各类刑事案件过程中,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为了应对现行罪犯或重大疑似犯罪分子的紧急状况,通常会依法采取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项强制措施即刑事拘留。这一措施的基本条件涵盖:需要有确凿的证据证实存在犯罪事实,并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的严厉惩罚;而采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其他手段可能无法有效地防止社会潜在的安全风险的发生。

公安机关拘留涉刑嫌疑人,时间通常不会超过三天。但要是情况特殊,延长至四天也是可以的。要是遇到重大罪犯,比如流窜、多次或团伙作案的,拘留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天。不过,拘留是有条件的,比如嫌疑人正在预备、实施犯罪,或者犯罪后立即被发现,并且受到了被害人或目击者的指控。刑事拘留只是一种临时措施,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法定的紧急情况下,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强制其接受审查的一种强制措施。刑事拘留的期限一般为三天,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天。在特殊情况下,拘留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七天。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80条和第163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在紧急情况下,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刑事拘留的期限一般为三天,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四天。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天。实施刑事拘留需要满足以下条件:犯罪预备、正在进行犯罪或者犯罪既遂后即时被发觉;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在我国法律规定中,犯罪嫌疑人在刑事拘留期限届满后被释放的条件有: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他有罪,犯罪情节较轻,不构成犯罪,犯罪行为已超过追诉时效,因特赦而被免除刑罚,受害人没有报案或已撤诉,以及犯罪嫌疑人已死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