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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谁来收监

时间:2025.05.21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处罚辩护 阅读:1383人
律师解析: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收监工作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1.由执行机关负责收监。
2.如果是在交付执行前,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当情形消失,人民法院会作出收监决定。
之后,人民法院会把有关的法律文书送到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由这些执行机关负责收监。
3.要是在执行过程中,由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后,原执行机关要及时通知监狱、看守所。
然后由监狱、看守所作出收监决定,把罪犯收监执行剩下的刑期。
若罪犯的刑期已满,执行机关要及时释放罪犯,并且办理好相关手续。
在整个收监过程中,执行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操作,这样才能保证收监执行既合法又公正。

案情回顾:

小朱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交付执行前,人民法院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一段时间后,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但小朱认为自己身体还未完全恢复,不应该被收监。执行机关认为暂予监外执行情形已消失,需依法收监。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法律规定,在交付执行前由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应由人民法院作出收监决定,并将法律文书送达相关执行机关,由其负责收监执行。本案应按此程序办理。
2、若罪犯刑期已满,执行机关应及时释放并办理手续。本案中小朱刑期未满,且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执行机关收监需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以确保合法性与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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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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