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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客去赌得车费是否涉嫌开设赌场

时间:2025.05.21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951人
律师解析:
1.仅搭客收取前往赌博场所车费,通常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因为开设赌场罪需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以此为业,而此行为未实质性参与赌博组织、运营核心环节。
2.若搭客积极参与赌博活动,如协助组织人员、参与分成,可能涉嫌共同犯罪
3.判断是否构成犯罪要综合考量,单纯收取正常车费不应认定,有其他关联行为则需分析其作用和情节确定罪责。

案情回顾:

小朱从事客运工作,常有乘客要求前往某隐蔽场所。小朱怀疑该场所是赌博场所,但每次都收取车费后将乘客送至此处。公安机关调查该赌博场所时,认为小朱的行为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小朱则称自己只是收取正常车费,未参与赌博相关活动。

案情分析:

1、开设赌场罪是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小朱仅收取前往赌博场所的车费,未实质性参与赌博组织、运营等核心环节,若只是单纯收取正常合理车费,不应认定为开设赌场罪。
2、判断小朱是否构成犯罪,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若小朱明知对方去赌博仍提供服务,且有协助组织赌博人员、参与分成等其他与赌博相关的协助行为,则可能涉嫌共同犯罪,需进一步分析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和情节来确定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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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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