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判断诈骗案中经济往来性质,先看时间节点。
诈骗行为实施前的正常交易,通常合法;
诈骗过程中的往来,需考察与诈骗有无因果关联。
2.若一方因诈骗产生后续经济往来,像受
欺诈给付财物,要考量其主观认知,以及对方行为有无强化欺诈效果。
3.款项用途也关键。
用于诈骗目的或资金流向不合理,可能与诈骗相关。
4.综合全案
证据,用“高度盖然性”标准,结合陈述、记录等,看是否符合正常交易或诈骗模式,准确认定性质。
案情回顾:小朱以投资为由对小李实施诈骗,在诈骗过程中,小李又陆续给小朱转了几笔钱。小李称后续转钱是基于之前的投资约定,属于正常经济往来;而小朱则称是投资收益回报的往来。双方对于这几笔经济来往的性质产生争议,需要判断其是否与诈骗行为相关。
案情分析:1、要判断这几笔经济来往发生的时间节点,若在诈骗行为实施前正常交易,一般属合法;若在诈骗过程中,需看其是否与诈骗行为存在因果关联。本案中,款项是在诈骗过程中产生,要看小李是否因受小朱的欺诈而继续给付财物。
2、需考量小李的主观认知及小朱行为是否进一步强化了欺诈效果。若小李是基于受欺诈而继续转钱,且小朱的行为让欺诈效果更明显,那这笔往来与诈骗相关。同时,还要看款项用途,若用于实现诈骗目的或有不合理资金流向,也会被认定与诈骗相关。最后要综合全案证据,运用“高度盖然性”标准判断是否符合正常交易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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