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抢劫罪的
加重处罚情形主要有以下四种:
1.
入户抢劫:
就是进入和外界相对隔离、供他人生活的住所进行抢劫。
像封闭的院落、牧民居住的帐篷、渔民用于家庭生活的渔船,以及为了生活而租用的房屋等,都属于这类住所。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包括正在运营的各种用于旅客运输的公共汽车、大中小型出租车、火车、船只和飞机等机动公共交通工具。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指的是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以及客户的资金等财物。
4.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不管
行为人是因为
暴力等行为过失导致他人重伤、死亡,还是在抢劫过程中,为了劫取财物而当场故意重伤或杀死他人,都属于这种加重处罚的情形。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二人预谋抢劫。一天,他们先是在一辆运营中的中型出租车上对乘客小胡实施抢劫,抢得财物若干。之后,二人闯入小静家中,以暴力威胁抢走小静家中的现金及贵重物品。接着,他们又来到一家银行,持刀威胁工作人员,抢走了部分经营资金。在逃跑途中,遇到小丽阻拦,小朱为了逃脱当场将小丽打成重伤。
案情分析:1、小朱和小李在运营中的中型出租车上抢劫,符合“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加重处罚情形。
2、他们闯入小静家中抢劫,属于“入户抢劫”。
3、抢劫银行经营资金,构成“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4、小朱在逃跑时将小丽打成重伤,满足“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形。因此,二人应按抢劫罪加重情节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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