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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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诉讼时效是从咱们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伤害和谁应该对这件事情负责那天开始往后算的。所以,如果你发现别人欠了你钱,也就是那个“义务人”,你就得从那时候开始算诉讼时效。比如说,如果这个欠条是你后来才看到的,或者你明明看见了却以为没啥大不了的,那么这个诉讼时效就会从你看出发票的那一刻开始算起。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之明确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应自权利人明悉或者应当明悉自身权益遭受损害及义务人为谁之日起计。因此,针对欠条这一特定事项,诉讼时效的起点在于权利人明晰或应当明晰其债权遭受侵害并了解到债务人为谁的那一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之明确规定,关于欠款凭证之法律诉讼时效期以三年为准,自债权人获悉或者理应知晓其权益受损及负债方之日始计。若债权人不知晓或不应知悉其权益受损害,诉讼时效期间则于权益实际受损之日起超出二十年以上者,由人民法院不予保护,除非存在特殊情形,人民法院方可依据债权人之申请决议予以延长。据此可知,欠款凭证之法律诉讼时效自债权人获悉或理应知晓其权益受损之时起正式启动。

朋友们,记住,我们的诉讼时效是从你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伤害,还有别人应该对这个伤害负责的那一天开始算起。说的具体点儿就是,比如说借了钱给别人签了个欠条,那诉讼时效就从你看出来或者猜到对方没有按照约定还钱的那天算起。比如,如果你是等欠条过期以后才发现对方没还,那这时候诉讼时效就要从欠条过期的第二天开始算了。

其实,起诉有效期就是从你知道自己的权利受损、知道应该找谁负责那天开始算的。所以,就说借条这个东西,有效时间就是从你知道对方没按时还钱那天开始算。如果你在这之后的三年内去找法院告他的话,那还来得及。可是要是超了三年,除非法律有特别说明或者法官因为你的请求而特意给你延期,不然,法院就不帮你维护这个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