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借名、假
冒名贷款的认定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
1.主体不同:
借名贷款是实际用款人借他人名义去贷款;
而假冒名贷款是虚构一个主体来贷款。
2.行为表现有差异:
借名贷款时,实际用款人和名义
借款人一般有关联,可能存在委托关系;
假冒名贷款则是完全编造
虚假身份。
3.主观意图不一样:
借名贷款者通常是有真实的贷款需求;
假冒名贷款者有
非法占有贷款的故意。
4.客观审查要点:
要审查贷款手续和资金流向。
如果名义借款人对贷款不知情、没参与资金使用且无还款能力,但有异常还款情况,就可能有问题。
同时,查看
贷款申请资料是否虚假,资金是否流入实际用款人控制的账户。
一旦认定为借名或假冒名贷款,名义借款人可能不用承担责任,实际用款人或假冒者要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严重的可能涉及
贷款诈骗等
刑事犯罪。
案情回顾:小何因自身信用问题无法贷款,便与好友小李协商,借用小李的名义向
银行贷款。银行在审核时,未察觉是借名贷款便发放了款项。而小胡则编造虚假
身份信息,假冒小静的名义向另一家银行
申请贷款,成功获取贷款后挥霍一空。后来银行发现异常,要求小李和小静还款,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1、对于小何借小李之名贷款的情况,因二者存在关联且小何有真实贷款需求,若小李能证明自己未实际使用贷款且不知情,按规定可能无需担责,小何需承担还款责任。
2、小胡假冒小静名义贷款,具有非法占有故意,编造虚假身份,可能构成贷款诈骗等刑事犯罪,需承担相应
刑事和
民事责任,小静无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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