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这一情况属于
违约行为。
在商业合作里,超市和供应商一般会
签订合同,就陈列费和上货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具体来说,供应商向超市支付陈列费,目的是让自己的商品在超市获得陈列展示的机会,从而促进商品销售。
然而,如果超市收取了陈列费,却没有按照合同约定让供应商的商品上架,这就违反了合同规定的义务。
从法律层面分析,该行为违背了《
民法典》中有关合同履行的条款。
因为供应商按约定支付费用后,超市有责任履行上货义务,可超市未这么做,导致供应商无法达成通过商品陈列促进销售的合同目的。
在此情况下,供应商有权要求超市承担
违约责任。
比如,供应商可以要求超市返还已支付的陈列费,还能要求超市
赔偿因未上货造成的损失。
损失赔偿的金额,通常应与超市违约给供应商带来的损失相当,其中包括合同正常履行后供应商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能超过超市在签订合同时能够预见或应当预见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案情回顾:小何经营的供应商与小丽管理的超市签订合同,约定供应商支付陈列费,超市负责上货。小何依约支付费用后,超市却未履行上货义务。小何认为超市违约,要求返还陈列费并
赔偿损失;超市则称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上货,不应承担全部责任,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超市收取陈列费后不上货,违反了与供应商合同中的约定义务,该行为违反《民法典》中关于合同履行的相关规定,构成违约。
2、供应商支付费用目的是获得商品陈列机会促进销售,因超市未上货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供应商有权要求超市承担违约责任,如返还陈列费、赔偿损失,损失赔偿额有相应法律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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