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被迫签署的
商品房买卖合同,其效力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如果能证明在
签合同时存在
胁迫行为,按照相关法律,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
民法院或
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合同。
这里说的胁迫,就是一方用损害对方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名誉、财产等,或者损害
法人的名誉、财产等作为要挟,让对方做出违背自己真实想法的决定。
要是合同被撤销了,那么从一开始它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不过,要是想主张合同因为胁迫而可以撤销,就得拿出
证据来证明。
所以,被迫签的商品房买卖
合同效力并不确定,重点在于能不能证明存在胁迫的事实。
要是能证明,就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让合同变得无效或者被撤销。
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受胁迫方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比如对方威胁的聊天记录、
证人证言等,以便在需要时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小朱打算购买一套
商品房,在与开发商小李协商过程中,小李以小朱家人的人身安全相要挟,迫使小朱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小朱事后认为该合同并非自己真实意愿,向法院请求撤销该合同,而小李则坚称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
民法典》,若能证明存在胁迫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本案中,若小朱能证明小李以家人安全要挟自己
签订合同,该合同可被撤销。
2、胁迫是指一方以给对方及其亲友生命健康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小朱主张合同因胁迫
可撤销,需承担
举证责任,若能证实胁迫事实,合同将自始无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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