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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主体是谁

时间:2025.05.15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1443人
律师解析: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其主体指的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具体分为以下三类:
1.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
他们在公司、企业的决策、管理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拥有较大的权力和职责。
2.公司、企业里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其他职工。
这涵盖范围较广,像普通工人负责具体的生产操作,技术人员专注于技术研发和支持,管理人员负责部门的日常管理等。
3.除公司、企业之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例如非国有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
不过,有特殊情况需要注意。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如果存在受贿行为,并不按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而是依照受贿罪来定罪处罚

案情回顾:

小许是一家非国有公司的技术人员。该公司承接了一个重要项目,有多家供应商竞争合作机会。其中一家供应商为了能拿下合作,私下找到小许,承诺给予他一笔丰厚的回扣。小许在利益诱惑下,利用自己在项目中的技术话语权,向公司推荐了该供应商。公司最终与该供应商合作,小许也收到了回扣。公司发现后,认为小许的行为损害了公司利益,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

1、小许作为非国有公司的技术人员,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主体中公司企业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其他职工。他收受供应商回扣,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条件。
2、若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类似受贿行为,应按受贿罪定罪,而小许所在是非国有公司,不适用此规定,应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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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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