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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贿认定需要哪些客观证据

时间:2025.05.13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1410人
律师解析:
索贿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借助职务上的便利,主动向他人索要财物的行为。
在认定索贿时,需要以下几类客观证据
1.言词证据:
行贿人的证言十分关键,要详细记录下索贿的具体时间,比如是上午还是下午、具体日期;
索贿的地点,精确到门牌号等;
索贿的方式,是当面索要还是通过电话等;
以及索要的财物金额。
受贿人的供述同样不可或缺,其内容要与行贿人的证言相互印证,确保事实一致。
2.财物往来证据:
涵盖转账记录、收条、发票等。
这些证据能证实财物的转移情况,明确财物转移的时间、金额,以及来源和去向。
如果涉及物品,还需要有购买凭证,以证明物品的价值和来源。
3.职务相关证据:
要证明受贿人拥有相应的职权,并且索贿行为和其职务是相关的。
像任职文件、工作记录等,都能体现出索贿与职务便利之间的关联。
4.视听资料:
现场的录音、录像可以直观地反映索贿的整个过程。
短信、微信等聊天记录则可以作为电子证据,用来佐证索贿的事实。

案情回顾:

小许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向小胡索要财物。小胡为了自身业务发展,被迫答应给予财物。事后,小胡觉得小许行为不妥,决定举报。双方对于索贿金额及索贿方式存在争议,小许称只是正常借款,并非索贿,小胡则坚称是索贿行为。

案情分析:

1、认定小许索贿需收集客观证据。言词证据方面,需详细记录小胡作为行贿人的证言,包括索贿时间、地点、方式、金额等,同时获取小许的供述并与小胡证言相互印证。
2、财物往来证据如转账记录、收条等,要证实财物转移情况,明确时间、金额和来源去向。职务相关证据要证明小许具有相应职权,索贿行为与其职务相关。视听资料若有现场录音、聊天记录等,可直观反映或佐证索贿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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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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