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的构成需要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1.主体条件: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通常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
不过,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有单位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不属于此罪的主体范畴。
2.主观方面:
犯罪人在主观上是直接故意的,也就是有意且积极地想要
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物。
3.客体条件: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即非法获取了本应属于单位的财物。
4.客观方面:
犯罪人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
数额较大。
“
利用职务便利”涵盖了利用自身职权以及与职务相关的便利条件;
“非法占为己有”的方式有侵吞、
窃取、骗取等。
依据相关规定,当非法占有的财物数额达到三万元以上时,就应予以
立案追诉。
案情回顾:小许是一家非国有公司的财务人员。他在工作中利用自己管理公司资金的职务便利,通过
伪造报销凭证的方式,多次骗取公司资金共计五万元,并将这些钱用于个人消费。公司在进行财务审计时发现了小许的行为,遂向警方
报案。小许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但辩称自己只是暂时借用资金,并非非法占有。
案情分析:1、从主体上看,小许作为非国有公司的财务人员,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求。
2、主观方面,小许伪造报销凭证骗取资金用于个人消费,体现了其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目的。
3、客体上,其行为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所有权。
4、客观方面,小许利用管理资金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凭证骗取公司资金五万元,达到立案
追诉标准,构成职务侵占罪,其“暂时借用”的辩解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