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上市企业在进行
担保时,受到多方面的限制,具体如下:
1.内部决策限制:
依据《
公司法》,上市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需按照
公司章程,由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
若为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过
股东大会决议。
而且,被担保的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能参与表决,该表决需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
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2.信息披露限制:
按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当上市企业出现“提供重大担保”的情况时,需要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这里的“重大”,通常指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的一定比例等情形。
3.担保对象限制:
上市企业对
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政策相对宽松,但在为非关联方以及高风险对象提供担保时会更加谨慎,目的是防止自身利益受到损害。
4.累计担保金额限制:
上市企业的公司章程一般会对累计担保总额和单项担保金额设定上限。
一旦超过限额,就需要通过特殊的决策程序来处理。
案情回顾:小许所在的上市企业欲为小胡的公司提供担保。内部决策时,部分股东认为依章程应由董事会决议,另一部分则觉得需股东大会决议。且此次被担保方小胡是该上市企业的股东,部分被担保股东欲参与表决。同时,担保金额较大,是否属于“重大担保”需披露存在争议,对小胡公司是否为高风险对象看法也不一,此外累计担保金额接近章程上限。
案情分析:1、依据《公司法》,若为股东小胡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且小胡等被担保股东不得参加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2、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若担保金额超公司资产一定比例构成“重大担保”,上市企业应及时披露。对于非关联方、高风险对象担保,企业应谨慎。若累计担保金额超章程上限,需特殊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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