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商业活动中,判断合同对方先违约后又守约的情况是否算违约,不能一概而论,需结合具体情形分析。
前期违约造成实质影响
若对方前期的
违约行为对合同履行造成了实质性的阻碍或损害,即便后期恢复了守约状态,前期的违约事实已经成立,对方仍需承担
违约责任。
例如,在货物
买卖合同中,对方未按时交付货物,导致己方的生产活动被迫停滞,即便之后对方交付了货物,其前期的违约行为也不能被忽视,仍需承担相应责任。
前期违约未造成实质影响
要是前期违约情节比较轻微,没有对合同履行和己方权益造成实质性影响,并且对方及时进行了纠正,恢复到正常履约状态,这种情况下可能不会被认定为违约。
根据《
民法典》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判定对方是否构成违约,要综合考虑违约程度、造成的后果以及是否及时纠正等因素。
案情回顾:小许与小李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小李按时交付货物。但小李未按时交货,导致小许的生产停滞。不过之后小李还是交付了货物。小许认为小李前期未按时交货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小李则觉得自己后来交付了货物,不应算违约,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民法典》,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小李前期未按时交付货物,属于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2、小李前期违约行为致使小许生产停滞,给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障碍和损害,即便后续交付了货物,前期违约事实已成立,仍需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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