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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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乃指在未获得金融监管机构批准的情况下,通过采取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手段,从而严重干扰金融市场运作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此类恶性行径通常涉及到承诺支付本金及其利息或给予相应回报,以此诱惑大量散户投资者参与其中,对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和健康发展造成严重威胁。然而,法律明确规定,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实体,均可成为该类罪责的实施者。

依据相关法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案金额因各地经济发展状况而不同。一般来说,个人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达到2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达到100万元以上,就应当立案追诉,追究刑事责任。这种犯罪行为不仅会扰乱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还会给社会大众的财产安全带来巨大损失。

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刑罚的判定往往依据犯罪数额、情节恶劣程度以及所导致的经济损失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考虑。在大多数情况下,被告人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惩罚,并且需要承担罚金;若其涉案数额庞大或者存在其它严重情节,则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需缴纳相应的罚金。然而,实际判决结果还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审查和精准判断。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事件的立案标准进行明确规定如下:1.在涉及金额方面,个人实施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其涉案金额需达到人民币20万元以上;而对于单位犯罪案件而言,则需满足涉案金额达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条件;2.在涉及受害者数量方面,个人实施此类违法行为,需导致至少30名以上的受害者受到影响;而对于单位犯罪案件而言,则需导致至少150名以上的受害者受到影响;3.在涉及经济损失方面,个人实施此类违法行为,需导致至少10万元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而对于单位犯罪案件而言,则需导致至少50万元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案标准如下:-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达到20万元以上,对象达到30户以上,导致存款人损失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对象达到150户以上,导致损失50万元以上的。此罪会破坏金融秩序,威胁公众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