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确定委托理财
合同履行地时,要依据《
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来执行,具体如下:
1.有约定的情况:
若合同中对履行地有明确约定,那么就按照合同的约定来确定履行地。
2.
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
当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时,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就是合同履行地。
比如在委托
理财合同里,若委托人诉求是支付理财收益,此时委托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即为合同履行地;
若受托人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受托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若交付的是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对于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也就是说,若因委托理财合同中的其他事宜
产生纠纷,通常会把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确定为合同履行地。
总之,委托理财合同履行地的确定需遵循上述规则,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准确判断。
案情回顾:小朱委托小李,进行理财,并签订委托理财合同,但合同未明确约定履行地。后来,小朱要求小李支付理财收益,小李以各种理由拖延。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对于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存在争议,小朱认为应以自己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小李则有不同看法。
案情分析:1、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在委托理财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履行地时,若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小朱诉求是支付理财收益,小朱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
2、若因其他事宜产生纠纷,一般将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确定为合同履行地,但本案争议点是理财收益支付,属于给付货币情形,应按上述规则确定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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