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犯罪主体:
通常是年满14周岁且有
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女性可成为
教唆犯或帮助犯。
2.主观方面:
是故意且有奸淫目的。
3.客观表现:
违背妇女意志,用
暴力(如殴打、捆绑)、
胁迫(如威胁)或其他手段(如趁妇女醉酒、昏迷)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和不满14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不论其是否同意都按强奸罪论处。
4.侵害客体:
是妇女性自主决定权和幼女身心健康权。
满足这些要件,强奸罪成立。
案情回顾:小朱在一次聚会中,趁小丽醉酒处于不知反抗的状态,强行与小丽发生了性关系。小丽酒醒后发现此事,向警方报了案。小朱认为小丽当时没有明确反抗,不构成强奸罪。
案情分析:1、
从犯罪主体来看,小朱为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符合强奸罪的主体要件。
2、主观方面,小朱趁小丽醉酒与之发生性关系,具有奸淫的故意。
3、客观上,小朱利用小丽醉酒不知反抗的状态,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违背了小丽的意志,符合强奸罪客观方面的
构成要件。
4、该行为侵害了小丽性的自主决定权,满足强奸罪侵害客体的要求。所以,小朱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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