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逃税罪追究两类人责任。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像
公司法定
代表人、总经理,对单位经营有决策权,在
逃税中起组织等作用。
2.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如财务人员,积极参与逃税操作。
3.
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单位判
处罚金,两类人员按逃税罪
刑罚处罚。
4.自然人
犯罪直接追究其
刑责,
量刑看逃税数额和占应纳税额比例。
案情回顾:小许是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小李是该公司的财务人员。为谋取利益,小许决定逃税,并指使小李具体操作。小李积极配合,通过
伪造账目等手段进行逃税。税务机关发现后,认定该公司存在严重逃税行为。小许认为自己虽决策但未直接操作,不应担责;小李则称是听从小许安排,自己责任轻。
案情分析:1、本案中公司构成逃税罪,应采取双罚制。小许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逃税行为起到组织、策划、决定作用,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小李作为财务人员,积极参与实施逃税行为,是具体操作的执行者,属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应依法对该单位判处
罚金,同时对小许和小李按照逃税罪规定的
刑罚进行处罚。量刑将依据逃税数额及占应纳税额的比例来确定。小许和小李的辩解不影响其
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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