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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未还是否构成诈骗罪行为

时间:2025.05.10 标签: 刑事辩护 金融诈骗辩护 阅读:899人
律师解析:
1.借款未还不一定构成诈骗,关键看有无非法占有目的与诈骗行为。
正常借款有还款意愿,因客观情况无法按时偿还,属民事借贷纠纷出借人可协商、调解或诉讼追款
2.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手段骗钱且不还,可能构成诈骗。
比如编造虚假借款用途、提供虚假担保等。
3.判断借款未还是否诈骗,要综合考量,不能仅依据未还款认定。

案情回顾:

小许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小李借款10万元,并承诺一定期限内归还。借款到期后,小许未能按时偿还。小李认为小许是诈骗,因为小许借款时说用于生意周转,但实际却将钱用于个人消费。而小许称自己确实是生意上出了问题,导致资金紧张才没能还款,并非故意不还。

案情分析:

1、判断小许借款未还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需看其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及诈骗行为。若小许借款时确实有还款意愿,只是因生意问题这一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偿还,那么这属于民事借贷纠纷,小李可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追讨欠款
2、若小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虚假借款用途骗取小李借款,且拒不归还,则可能构成诈骗罪。本案需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不能仅以未还款就认定小许构成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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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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