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以经济利益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即视为聚众赌博:1)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5千元以上;2)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总额50万元以上;3)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20人以上;4)组织10名以上中国公民赴境外赌博并收取回扣、介绍费。 第二条,以经济利益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作为代理人接受投注,均视为开设赌场。

第一条,以经济利益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即视为聚众赌博:1)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5千元以上;2)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总额50万元以上;3)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20人以上;4)组织10名以上中国公民赴境外赌博并收取回扣、介绍费。第二条,以经济利益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作为代理人接受投注,均视为开设赌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