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短信威胁可作
证据,电子数据是法定证据类型,短信威胁属电子数据,可用于证明案件。
2.让短信威胁有证明力需满足条件:
确保短信是威胁方所发,可结合号码归属等证明;
短信内容与案件相关,能体现威胁意图;
获取手段要合法,不能非法获取。
3.司法中,满足这些条件的短信威胁,法院会作为认定事实的参考。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因业务合作
产生纠纷,小李为使小朱让步,多次向小朱发送短信进行威胁。小朱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纠纷,并想将这些短信作为证据。小李则质疑短信的真实性,不承认是自己所发,双方就短信能否作为证据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电子数据属于法定
证据种类,小李的短信威胁符合电子数据特征,具备作为证据的基本条件。
2、要使短信威胁具备证明力,需满足一定条件。首先要确保短信的真实性,小朱可通过手机号码归属、短信内容习惯等辅助证明是小李所发。其次是关联性,短信内容需与双方业务
合作纠纷这一案件事实相关,体现威胁意图及与争议事项的联系。最后是合法性,若小朱获取短信的手段合法,未通过
非法入侵等手段,那么在司法实践中,若满足上述条件,法院会将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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