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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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中的虚构事实问题在诈骗犯罪中,所谓的“虚构事实”实际上是针对被害人进行的一种掩盖真实情况、杜撰保证、设立圈套等欺骗行为,其目的在于借助这样的手法来掠夺他人财产。而其中最为常用且屡见不鲜的一个伎俩便是通过伪造、纂改各类票据,使用虚假的证据资料从而来获取财物,或者是盗用其他人的名义来签订虚假的合同,甚至还有可能利用已经被官方取消了的机构或组织,与他人达成虚假的合约并以此来骗取钱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的构成需满足两个关键条件:一是实施了虚构事实的行为,二是骗取的财物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若无虚构行为或骗取财物未达标准,则不构成诈骗罪。只有在被告人通过虚构事实导致受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据此交付财物,且财物数额符合法定标准时,方可认定为诈骗罪。因此,判断是否构成诈骗罪,必须综合考量虚构行为和财物数额两方面因素。

诈骗罪中的虚构事实,虚构事实是指,隐瞒真相,虚设担保,设置陷阱等欺骗手段,骗取别人钱财,虚构合同主体,是最惯用最常见的骗取手段,伪造编造票据,以虚假的证明骗取财物,冒用他人名义,签订虚假合同,利用已经撤销的单位,与人签订虚假合同。骗取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