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一般情况:
原
法人在职时以法人名义开展经营活动,产生的
权利义务由法人承担,原法人通常不担责。
2.担责情形:
原法人履职时有
虚假出资等
违法行为,需承担行政、
刑事责任;
违反法律或章程致法人受损,要进行
赔偿。
3.个人行为:
原法人的
担保等个人行为,不因
法人变更免责,仍需按约定担责。
案情回顾:小朱曾是某
公司法人,后该
公司法人变更为小胡。公司在小朱任职期间与小丽签订了业务合同,按合同约定完成业务并获利。然而,税务部门检查发现小朱在职时有虚假出资行为,同时小朱曾以个人名义为公司一笔
债务作担保。小丽以法人变更为由要求小朱对业务后续问题负责,税务部门因虚假出资追究小朱责任,
债权人也要求小朱履行
担保责任。
案情分析:1、对于业务合同,小朱在职期间以法人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产生的权利义务由法人承受,所以小朱通常无需对业务后续问题担责。
2、小朱在职时有虚假出资的违法行为,即便法人变更,仍要承担相应行政、刑事责任。
3、小朱以个人名义为
公司债务作担保,该个人行为不随法人变更而免责,需依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