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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协议有哪些无效情形

时间:2025.05.06 标签: 征地拆迁 拆迁安置 阅读:848人
律师解析:
拆迁协议在以下几种情形下会被判定为无效:
1.主体不适格
签订拆迁协议的主体需具备相应资格。
若一方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像精神病人处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状态时签订的协议,自然无效。
另外,若拆迁方没有取得合法的拆迁资格,其与被拆迁人签订的协议同样不具有法律效力
2.意思表示不真实:
当一方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让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协议,受损害的一方有权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确认协议无效。
举例来说,拆迁方故意隐瞒一些重要的拆迁信息,诱导被拆迁人签字,这种协议就是无效的。
3.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拆迁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要求。
如果协议中的拆迁补偿标准低于法定最低标准,这样的协议就违反了法律规定,应被认定为无效。
4.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若拆迁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这类协议从一开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案情回顾:

小何的房子面临拆迁,拆迁方小胡在未取得合法拆迁资格的情况下,与小何签订了拆迁协议。签订协议时,小胡故意隐瞒重要拆迁信息诱导小何签字,且协议中的拆迁补偿标准低于法定最低标准。此外,小胡还与小何恶意串通,损害了邻居小丽的利益。事后,小何发现问题,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案情分析:

1、此拆迁协议主体不适格,小胡未取得合法拆迁资格,所签协议不具效力。
2、小胡以欺诈手段使小何在违背真实意思下订立协议,小何有权请求确认无效。
3、协议补偿标准低于法定最低标准,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协议无效。
4、小胡与小何恶意串通损害小丽利益,该协议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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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

王兴华律师 1979年12月19日出生于中国河南省,2015年,创立了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担任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主任以及法定代表人。 王兴华律师在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发展过程中不断总结和创新管理模式,在此基础上创立了“云合专业律所模式”,即双重专业化发展、公司化管理。在运作的过程中进行双重化分工,一是业务定位上的分工,律师事务所只做房产这一个专业;二是岗位分工,律所的工作人员分别负责品牌与推广化、法律产品开发、案件接收考察、业务办理、质检、客户服务等专业岗位,每个案件由律师事务所市场部门统一接收,通过一定的竞争方案安排业务部门办理。在办理案件的这些律师里面,根据经验和能力分为主管律师、主办律师,辅办律师,重大的案件决策需要丰富的经验和判断力,所以岗位的划分需要有一个合理的分工。承办团队以模拟法庭、研讨、方案、竞争、质检、案件跟踪等办案方式为依托,通过精细的分工办案模式不仅办理了大量的个人、集团诉讼房屋案件和拆迁案件,为众多房产法律行业的律政新人提供了广阔的学习、成长平台。在双重分工模式下,每个人可以在各自的工作领域中安心并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力,在公司化管理制度下,律所对每一个项目都认真负责全程担责,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律服务的水平是稳定的,可期待的服务价值是稳定的,既能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又可以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王兴华主任深刻钻研法律知识与相关法律流程,对全国的城市化进程和农村土地拆迁状况有着深刻独到的理解,善于诉讼和法庭辩论,有着丰富的上庭经验,尤其专精于代理意见等法律文书的撰写,符合法官的思维模式,他撰写代理意见常常被法官直接引用作为判词。在北京征地拆迁这一法律领域中成功办理了“张某某大牛坊拆迁后分家析产一案”“欧洲某公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丁士某顺义商品房质量纠纷一案”“北京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辛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等具有代表性的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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